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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环保设备厂 运多舛直至步入春天 环境公益诉讼终敞开大门

发布时间:2021-7-19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备受关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环保设备厂

2015年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立案

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生效实施当天,由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是该案的支持起诉单位。

早在2008年7月,被告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在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石料,并将剥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造成植被严重毁坏。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2011年6月,被告还雇佣挖掘机到该矿山边坡处开路并扩大矿山塘口面积。2014年7月,延平区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三名被告判处徒刑。天津环保设备厂

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工作团队与律师,曾赴现场进行生态损害调查。他们认为,被告违法开矿,严重破坏了周围的林地,被破坏的林地完全丧失了生态功能,而且影响了周围生态环境功能及整体性。原告请求法院责令四名被告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李名槊依法承担清除葫芦山矿山采石处现存设备及废石,原地恢复其破坏的林地植被的民事责任。

该案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说,新环保法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该案也是依据新环保法立案的第一起生态破坏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李静云在会上表示,环境公益诉讼能够弥补政府执法能力的不足。全国环保执法人员总共不到8万人,而需要监管的“有名有姓”的企业就有150万家。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目的是震慑违法排污企业,提高其违法成本,共同监督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诉讼主体资格得以明确

刘湘介绍,该案中谢某等四被告被控组织违法开矿,严重破坏了周围的林地。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在赴现场进行生态损害调查后,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四被告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包括清除矿山采石处现存设备及弃石,原地恢复其破坏的林地植被。

刘湘认为,该案特别适合在新环保法生效的节点上提起诉讼。首先便是因为新法对公益诉讼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环保法修订草案经历了4次审议。其中,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一直是颇受关注的焦点。此前,民间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常常因为“原告主体不适格”被法院“不予立案”。

最初,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在修订中被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经过三审后改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然而,环境公益律师胡少波认为,符合这两条标准的公益诉讼主体大都有或政府背景,“广大的民间环保机构,包括很多有意愿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因为不能完全符合两条标准而被地方法院拒之门外。”

最终出台的新《环保法》第58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是根据这一条,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都具备了诉讼主体资格。并且,据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介绍,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我国符合法律规定的环保社会组织有700多个。

而在1月6日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中,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主体也被纳入主体范围,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进一步降低。

至此,主体资格不明将不再成为环保公益诉讼的门槛。

“三道”门槛到底降多少

2015伊始,从新环保法实施,及实施后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在福建南平立案,到江苏泰州1.6亿元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维持原判,再到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面纱被一层层拨开,我们不禁要问:它的门槛到底降了多少?天津环保设备厂

在众多业内人士看来,门槛不止一道,首要是法律,尤其是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

在新环保法史无前例的四次审议过程中,“到底谁能够提起诉讼”这个问题贯穿始终。从第一稿的杳无踪影,但第二稿的机构垄断,再到第三稿中狭窄的“全国性组织”,直至终稿的“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诉讼主体范围缓慢扩大,但对“设区的市级”如何解释,仍未解决。很多活跃的环保组织,都注册在直辖市的区级民政部门,如果界定不清楚,它们很可能被排除在外。

还好,刚刚出台的司法解释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均在认定范围之内。据民政部估计,符合这样起诉资格的组织有七百多家。

可以说,在诉讼主体资格方面,公益诉讼的门槛比以前低了一些,而且不再模糊。

第二道门槛在法院,简单说来就是“立案难”。天津环保设备厂

很多人曾担心环境公益诉讼会面临“滥诉”局面。但恰恰相反,2013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曾经提起过两起环境公益诉讼,均未能立案;而中华环保联合会更是八次立案无果。对于是否受理一个案件,法院往往缺乏有效的判断依据,地方保护主义和其他因素也时常会干扰。

2015年1月1日,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在福建南平中院的环境公益诉讼成功立案,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这或许预示着更多法院能够用专业负责的态度受理案件,逐渐将“立案难”这个老问题化解。

第三道门槛,在环保组织自身,能力和资源是关键。近年来,缺乏有力的律师和专家参与,也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这些成为了制约民间组织有效发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关键原因。

在我和团队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行动中,深深感受到专业性的必要。一个案件的诉讼请求怎么写,不能靠一腔热情来完成;生态损害程度如何界定,也不能只凭感觉去实现。这些工作,需要环保组织提升内部专业能力,并配备专业人士的紧密协助,才能加强对案源的敏感性和诉讼行动的有效性。天津环保设备厂

资源更是一个现实问题。环境诉讼往往需要耗费相当多的财力,有些甚至会旷日持久,而环保组织又没有足够的经费保障。一些本应成为原告的环保组织对公益诉讼望而却步,恰恰是担心资金得不到保障。

这个问题,也在2015年得到了一系列回应。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有专门条款规定,尽量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也成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和行动支持网络,以求通过内部能力建设、外部专家支持、诉讼经费资助和行动陪伴等方式,提升环保组织专业性,促进更多公益诉讼原告的产生和成长。

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之路,还会面临其他很多挑战,如举证难、鉴定难、处理难等等。但主体资格、立案和环保组织自身能力资源,是最受关注的“三道门槛”。新年的种种信号表明,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实实在在地降低了。正因如此,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部分,环保组织能否加强自身能力,在专业性和持续性上更进一步,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良性发展,尤显关键。

有望走近春天里

在国务院力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权利也应该大大方方地向社会进一步放开,向民间公益组织放开。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自1月7日起实施。以此为契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望开辟新局面。

众多专家指出,原告资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环保设备厂

司法解释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这一新规有望破解司法审判的地方保护主义。刚成立不久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一就是北京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划的环境保护案件。

公益诉讼制度是以司法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器,环境公益诉讼也是维护环境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新环保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撑开了法律的保护伞。

环保组织理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环保组织作为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方,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其公信力更高,适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环保法等法律法规应明确环保组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让更多的环保组织有效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活动,让环保组织真正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民间环保公益社团堪称环境公益诉讼的理想原告。民间环保公益社团具有公益性、专业性和利益中立性,在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具有检察机关和环保管理部门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同时又比公民个人更有力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符合条件的700余家社会组织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预计将有更多社会组织加入到公益诉讼的队伍中。这无疑将极大调动民间组织有序参与环保司法的积极性,有效维护民间组织的公益诉讼权利。天津环保设备厂

在国务院力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权利也应该大大方方地向社会进一步放开,向民间公益组织放开。诉讼权利本来就不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公益诉讼权利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权利,赋予更多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正能量。

随着新环保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实施,命运多舛的环境公益诉讼有望真正走进春天里

【新闻助读】

诉讼资格 社会组织可提环境公益诉讼

在新环保法对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作出规定的基础上,《司法解释》进行了一系列细化。《司法解释》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属于“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同时明确,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诉讼支出 尽量减轻公益诉讼原告负担

《解释》在相关规定框架内尽量减轻了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不仅规定在案件胜诉时,原告为该案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还规定,原告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时,法院应准许其缓交。

另外,对于应该由原告负担的评估鉴定等费用,还可以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款项中予以支付。天津环保设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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